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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最后更新:2008-03-10 12:55:22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 【】 【


第一条 为了认真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保定市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奖励金发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家庭:  

    ⑴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⑵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⑶独生子女母亲未满50周岁。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作出和已作出结论的。

 

    第四条依据《细则》,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落实单位:

 

    (一)属于财政开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列独生子女奖励费支付;

 

    (二)  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单位和企业自行支付;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审核清算范畴,破产后一次性列支;

 

    (三)     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    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或者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审核及发放形式

 

(一)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职工的;或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职工一方审核有关证件后发放。

 

(二)属于财政开支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或者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按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1、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定州市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村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公开栏内公示5日,再将公示无异议奖励对象的资料报乡镇(办)计生办。
  3、乡(镇)计生办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在村公开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办)计生办将奖励对象资料报定州市奖励扶助办公室审批。
  4、市奖励扶助办公室根据乡镇(办)上报的奖励对象按再生育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审查,并将确认名单批复各乡镇(办)计生办。
  5、乡镇(办)计生办在接到市奖励扶助办公室的批复后,统一到市计生局领取奖励金并及时兑现。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应向本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格:

 

    (一)身份证、

 

    (二)户籍登记卡、

 

    (三)结婚证、

 

    (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条终止奖励的规定

 

    享受奖励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退还奖励金:

 

    (一) 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 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 审批错误。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领取奖励金的,应应退回其享受的奖励金,对于冒领的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追回全额奖励金。

 

第十条监督及责任
  (一)各单位应按程序将奖励对象名单、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三)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参与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七)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发放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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